长春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强化对学生学业过程的全面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发展的指导性和预见性,加强学校、学生及家长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校依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进行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统计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出现学业问题的学生进行警示,将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业警示及学业帮扶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教学秘书、任课教师等组成,全面负责对本学院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进行学业帮扶。
第三章 学业警示
第五条 学业警示统计课程范围为:截至审核时,学生已修读的必修课, 以下简称“审核课程”。本办法中,必修课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为 “必修”的所有课程(含实践环节)。
第六条 学业警示分为成绩警示、降级警示、退学警示三个等级,分别针对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学业问题进行警示。
第七条 学业警示等级确定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予成绩警示:
每学期开学补考后,未通过考核的必修课程总学分≥5学分的学生,给予成绩警示。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予降级警示:
每学期开学补考后,未通过考核的必修课程总学分≥15学分的学生给予降级警示。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予退学警示:
每学期开学补考后,未通过考核的必修课程总学分≥20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警示。
(四)处于学业警示状态的学生,经过努力学习,未通过考核的审核课程学分全部消除后,解除学业警示。
第八条 对于第六学期有不及格的学生,学院要进行全员警示;对于在第七学期有双学期不及格的学生,学院要进行降级或结业警示;对于在第八学期有不及格的学生,学院进行降级或结业警示。
第九条 对予以学业警示的学生,学院下发《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受到学业警示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降级学习;符合结业要求的学生,可选择结业。
第十条 达到降级警示条件的学生,可在警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学生实际意愿,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知情后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籍降级审批表》,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可办理降级手续。学生在降级期间如因培养方案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按下一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第十一条 达到退学警示条件的学生,可在警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学生实际意愿,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知情后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籍退学审批表》,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业警示工作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报送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教务处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学生课程学习情况,进行学生成绩统计,生成警示学生名单。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将学生名单按照成绩警示、降级警示、退学警示三个等级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二)学院在警示学生名单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学生发放通知书,学生收到通知书应签字确认,视为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学院送达人向学生说明情况,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通知书存根上标明拒收事由及日期,并签名,通知书留置学生居所,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送达人、见证人在通知书回执中标明情况和经过、日期,并签名,采取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三)受到降级警示和退学警示的学生,学院可通过多种方式,向学生家长发放告知书,提醒家长关注学生的学业情况、加强学生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降级警示后申请降级的学生跟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进行学习,下一年级停止招生的专业,通过“学业困难”转专业进入相关专业就读,具体参照《长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降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再次达到降级警示条件者,可再次申请降级,降级次数不可超过最长修业年限,降级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学业帮扶
第十五条 学业帮扶机制
学业帮扶机制是指学院采取针对性措施对被警示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指导以及帮扶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业帮扶措施
针对学业警示的学生,实行分类帮扶和“一人一策”动态管理,精准开展帮扶,帮扶措施可包含以下措施:
(一)分析根源、精准帮扶。辅导员要分析学生学业困难的原因,全面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妥善解决学生在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安排以及择业交友等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体现人文关怀,同时还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二)朋辈互助、结对共扶。学院负责组织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受警示学生进行结对帮扶,充分发挥朋辈间的榜样与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志愿帮扶活动,通过互助合作,弘扬优良学风,为学生的全面成长与成才提供有力支持。
(三)定期反馈、评估帮扶。学院在学期初要对帮扶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根据帮扶对象的学习成效提出后续处理意见。对于没有进步的学生,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让其申请休学、转专业、降级、退学等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在充分开展学风学情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学院情况的学业警示及帮扶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学业警示及帮扶程序的衔接协调机制,使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落地落实,促进学业困难学生成长进步。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台账,并妥善保管学业警示处理结果汇总表、谈话记录表等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