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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9 10:26


    长春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长师校字〔20244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过程中的评定、引导和激励功能,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考核在教学中的引导、评价、反馈、激励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在整个课程学习过程中的自主性,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自学能力;有利于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业水平,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章  考试领导与组织

    第三条 学校负责对课程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学院是落实课程考核的主体,负责课程考核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校后勤、保卫和信息化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护和安全保卫等服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考试巡视制度。教务处和学院分别组织校级和院级巡视。


    第三章 课程考核目的与方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调四个结合,即:标准与非标准答案考题相结合,灵活考查和基础考试相结合,动态与静态考试相结合,个人成绩与团队成绩相结合。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含有详细的课程考核计划(含考核次数、考核方式、成绩构成比例等),并且授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有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两种方式。专业必修课均应进入考试周进行考核;选修课原则上不进入考试周,采取过程性考核方式和结果性考核,结果性考核需随堂考试,不进入考试周。过程性考核要求按照《长春师范大学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的个别课程考核形式采取除上述形式外的其他形式更能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学院可向教学质量研究与评价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条  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命题应既能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的非标准答案命题,检查学生独立思考、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

    (一)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性思维的引导;

    (二)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对不同学习程度的学生有区分度,综合评定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三)适合建成试题库的课程,应建立试题库并定期更新,学院可根据课程目标科学安排考核方式,以达到考核目的。

    (四)减少试题重复使用,考试试题与最近三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0%

    (五)特殊类型招生、重大体育赛事获奖、退役复学学生的考核可以单独设置考纲、单独考核。

    (六)实行考教分离的科目,原则上应选择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的副教授及以上人员出题。实行考教分离的科目最终成绩按照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管理要求

    (一)学院要认真组织教师做好试卷出题工作,必须进行试卷复核,且要做好试卷保密,防止试题泄露。试卷保管期限至学生毕业一年以后。

    (二)专业必修课的期末考试试卷须在停课前一周报送教务处。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绩点管理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

    (一)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结果性考核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比例分别为10%90%,平时成绩可以为出勤和课堂表现,出勤不单独计入分数核定;过程性考核课程参照《长春师范大学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批后,学生可到其他学校或选择线上优质教学资源进行学业修读。学校认定其所获课程成绩的有效性,可认定相应科目成绩。

    (三)过程性考核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学院可根据学生缺失过程性考核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过程性考核的补考,既要保证学生的合理权益,又要保证考核质量。

    第十三条 成绩与绩点管理

    (一)教师应按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必修课成绩记录形式为百分制,纳入学分绩点计算;选修课成绩记录形式为通过或不通过,不纳入学分绩点计算;重修考试成绩记载及学分绩点计算与正常考试相同;补考成绩及格,绩点按1.0计算。

    (二)学分绩点是将课程考核分数按高低折算成相应的绩点,并以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作为学生获得学位、评优及奖励的依据。

    (三)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获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起始分数值(含)

    截止分数值(含)

    绩点值


    起始分数值(含)

    截止分数值(含)

    绩点值

    0

    59.99

    0

    79.5

    80.49

    3.0

    60

    60.49

    1.0

    80.5

    81.49

    3.1

    60.5

    61.49

    1.1

    81.5

    82.49

    3.2

    61.5

    62.49

    1.2

    82.5

    83.49

    3.3

    62.5

    63.49

    1.3

    83.5

    84.49

    3.4

    63.5

    64.49

    1.4

    84.5

    85.49

    3.5

    64.5

    65.49

    1.5

    85.5

    86.49

    3.6

    65.5

    66.49

    1.6

    86.5

    87.49

    3.7

    66.5

    67.49

    1.7

    87.5

    88.49

    3.8

    67.5

    68.49

    1.8

    88.5

    89.49

    3.9

    68.5

    69.49

    1.9

    89.5

    90.49

    4.0

    69.5

    70.49

    2.0

    90.5

    91.49

    4.1

    70.5

    71.49

    2.1

    91.5

    92.49

    4.2

    71.5

    72.49

    2.2

    92.5

    93.49

    4.3

    72.5

    73.49

    2.3

    93.5

    94.49

    4.4

    73.5

    74.49

    2.4

    94.5

    95.49

    4.5

    74.5

    75.49

    2.5

    95.5

    96.49

    4.6

    75.5

    76.49

    2.6

    96.5

    97.49

    4.7

    76.5

    77.49

    2.7

    97.5

    98.49

    4.8

    77.5

    78.49

    2.8

    98.5

    99.49

    4.9

    78.5

    79.49

    2.9

    99.5

    100

    5.0

    (四)在成绩发布后,学生对其成绩产生异议,由学院根据考核方案进行核实考试资料,并由成绩录入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更正,并上传佐证材料,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学院组织教师对本学期课程考核进行认真分析,根据成绩查找试卷存在的问题,形成试卷分析、达成度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需事先向任课教师书面请假。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缺少考核次数达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因病、因事(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者,需事先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申请缓考。因病者需同时提交医院证明,因事者需同时提交事假审批证明等文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缓考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变更考试状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遇其他办法内容与本办法冲突,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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