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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17 15:44


    长春师范大学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

    长师校字〔2018〕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教育部备案及审核批准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授予原则

    第四条 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0;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过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已解除。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只因第四条第三项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1.50 及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科技、学科竞赛,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二)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所学专业相关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 SSCI、SCI、EI、CSSCI 索引之一检索;

    (三)在校期间,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四)在校期间或毕业入伍;

    (五)考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六)对国家社会有较大贡献。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位申请审批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授予原则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学院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汇报和说明,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表决并形成决议。

    第八条 非应届学生,因第四条第二项或第四条第三项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或结业一年内,通过来校重新学习达到第四条要求,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并应于12月1日或5月1日前向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本细则从 2016 级开始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长师院字 [2010]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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