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修读与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长师校字〔2021〕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高素质复合型、应用研究型人才培养工作,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提高就业竞争力,规范辅修专业的管理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大类以外其它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三条 学院申报的辅修招生专业,应为学校批准的辅修专业,经省教育厅批复的辅修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开办辅修修读的专业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招生、就业情况良好,师资、教学资源丰富,能够承担辅修教学工作。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申报并制定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 辅修专业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包含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主要实践环节在内的人才培养方案,学分不得少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40%,教学管理与要求和普通本科专业一致。
第六条 辅修修读专业招生计划由学院视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少于15人。辅修专业单独开班,授课和考试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的第三周至第十七周完成。
第三章 修读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主修专业上一学年的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对某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并有一定基础,可自愿报名参加修读辅修专业。每个学生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第八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六教学周前向教务处上报所开设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招收名额和报名条件。
第九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学生填写《长春师范大学辅修专业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审批后,交辅修专业开设学院。
(二)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实际教学需要、制定选拔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三)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考核、教务处审批的学生在缴清费用后到开设学院注册方可开始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
第十条 学生获得辅修修读资格后,不得更改已选定的辅修专业。若中途停止辅修可向开办辅修专业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停止辅修修读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即取消其辅修资格,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章 修课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成绩单独记载,由各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学生可申请免听辅修专业课程。对申请免听的课程,学生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免听。考核成绩计入该课程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未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取消辅修学习资格,其所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由学校出具成绩证明。
第五章 学位与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辅修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时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前提下,修读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在主修毕业证书中予以注明,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不单独发放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未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证书的,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进行辅修修读的收费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生按学年进行缴费。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时缴纳学费,逾期不缴,其所选辅修专业视为自动退选。辅修中途因个人原因退出课程学习或未能达到考核要求,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辅修收取的学费由开办学院、教务处及学校按比例进行分配。所收学费80%划拨给开设辅修的学院,用于支付教师因辅修教学而产生的课时费,剩余经费可用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建设;10%划拨给教务处,用于教学过程中的各项教学管理相关支出和专业建设经费、教学管理与改革经费、教学运行经费等费用的补充。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教师需完成本专科教学工作量,方可承担辅修教学工作。教师因承担辅修教学工作而产生的课时费由开设学院承担,原则上不超过120元/学时,但不计入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