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长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政策的制定。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转专业相关事宜的组织和安排,各学院报送申请材料的复审。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其他党政领导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简称学院工作小组),负责解答学生对转专业政策的咨询、申请转专业学生条件的审核、拟转入学生的考核。
第三章 转专业形式及程序
第四条 考试选拔转专业
(一)条件
1.符合接收专业对转入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的学生。
2.各方面表现良好,学有余力,在第一学期期末或第一学年考试中无不及格科目,必修课平均分在本专业本年级排名前30%,且参加申请专业的笔试和面试考核,并达到笔试和面试考核合格要求的学生。
3.转入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学生,高考成绩中数学成绩应达到120分;转入物理学或应用物理专业的学生,高考成绩中物理成绩应达到80分;转入英语专业的学生,高考成绩中英语成绩应达到105分。
4.学生最多可进行两次转专业申请即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第一次转专业通过的学生,不得进行第二次转专业申请。
(二)数量
各专业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一次最多不超过20人。
(三)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学生成绩排名情况公示3天。
2.学院将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审核合格的学生需在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按学校统一要求报名,参加转入专业要求的笔试考试,考试结束后,对笔试成绩公示3天。
3.公示无异议后,由接收学院组织笔试成绩合格学生的面试考核,面试结束后,对面试成绩公示3天。
4.成绩核算与录取,总成绩=学生第一学期期末(或第一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分*70%+面试成绩*30%,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后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笔试成绩如实记入学业成绩。
5.拟接收学生名单经学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3天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6.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条 退役复学转专业
(一)条件
1.学生在服役期间思想积极进步,刻苦训练,服役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且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顺利完成兵役任务,按期回校复学。
2.退役复学学生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程序
1.退役复学的学生将转专业的相关材料提交武装部,由武装部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学生公示3天。
2.武装部将审核合格的学生材料交至教务处复审。
3.拟接收学生名单经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并公示3天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4.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休学创业转专业
(一)条件
1.学生在休学创业期间思想积极进步,在创业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且在休学期间在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按期回校复学。
2.休学创业的学生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程序
1.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创业实绩的相关材料(如:纳税证明等),学生所在学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学生公示3天。
2.教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
3.拟接收学生名单经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3天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4.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条 因病转专业
(一)条件
1.符合接收专业对转入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的学生。
2.入校学习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长春市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3.学生高考分数应高于转入专业学生所在省份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可从我校非国家一流专业或省级一流专业转入国家一流专业或省级一流专业。
(二)程序
1.学生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在学院公示3天。
2.教务处复核通过后,经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果公示3天。
3.拟接收学生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4.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八条 学习困难转专业
(一)条件
1.符合接收专业对转入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的学生。
2.学习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可申请从学习基础要求高的专业转向学习基础要求低的专业,且应降至下一年级修读。
3.学生高考分数应高于转入专业学生所在省份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可从我校非国家一流专业或省级一流专业转入国家一流专业或省级一流专业。
(二)程序
1.学生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在学院公示3天。
2.教务处复核通过后,经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果公示3天。
3.拟接收学生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4.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限制条件
第九条 转专业限制条件
(一)本科四年级不允许转专业;
(二)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不得与其它专业互转(如:定向与委培、高水平运动员、专升本、中高职衔接、对口升学、公费师范生、运动训练等专业);
(三)艺术学类专业与非艺术学类专业,体育学类专业与非体育学类专业不得互转;高考时有加试科目的专业,加试内容不同的,不得互转;
(四)不同学制之间不得互转;
(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校企合作专业)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校企合作专业);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七)转学后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八)按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不允许转专业;
(九)以上所有限制条件,适合所有转专业形式。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新学年开始,学费按新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由新专业所在学院为学生集中到相关部门办理学生证及学籍变更等事宜。
第十二条 获批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级学生开始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长师校字〔2020〕7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