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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师范大学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9 10:26


    长春师范大学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过程性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为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推行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突出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知识运用能力,通过课程过程性考核,加强教学过程控制,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过程性考核是指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行为、过程表现做出综合性考量的一种阶段性全面考核方式。在一个教学单元结束前对学生评定相应成绩,并以此成绩作为课程总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督促学生注重学习过程,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章 过程性考核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对教学内容要有总体规划与设计,各教学环节要以学生学习效果和个人发展为中心合理安排课程考核,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规范和管理,提高学生学习质量和综合素质能力。

    第四条 坚持考核内容的高阶性。应依据课程目标、教学内容等制定精准的考核内容与要求,体现课程考核的高阶性和挑战度。

    第五条 坚持考核方式的多样性。根据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实行多样化考核,改革以单一的期末考试为主的传统考核方式,向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和创新水平的多样化的过程性考核转变。

    第六条 坚持考核评价的公平性。每种类型的考核方式均须制定详细、具体的评价标准,考核评价的实施须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改进的持续性。课程考核评价结果须及时应用于课程教学和考核改革并持续改进,推动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八条 凡纳入教学计划中要求过程性考核的课程,以及教师申请并经学院审核同意开展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均应按审定的过程化考核要求组织考核。

    第九条 过程性考核的考核形式必须包括学生出勤及课堂表现。其中学生出勤要求原则上利用课堂考勤系统,课程考勤次数不少于5次;课堂表现应组织学生对课程的重点、难点或部分专题内容通过课堂讨论或进行课堂提问等形式开展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及学习笔记记录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章 选修课过程性考核方式

    第十条 选修课过程性考核应以下考核形式进行考核,其中出勤与课堂表现不超过10%

    (一)阶段测验:包括期中考试、单元测验或随堂考试等。测验次数为1-2次。

    (二)团队作业或综合性大作业

    团队作业:将学生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由教师设定学习任务,小组成员通过互助合作来完成学习任务,最终由教师对每个学习小组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总成绩评定。各小组再根据成员贡献大小自行评定每位成员的成绩。

    综合性大作业:根据课程教学安排而专门设计的综合性大作业。由于课程性质的不同,综合性大作业可以采取专题学术论文、专题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

    (三)其他形式: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设计其他行之有效的过程性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


    第四章 必修课过程性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必修课过程性考核由平时作业、阶段测验、综合性大作业、期末考试组成,其中出勤与课堂表现不超过10%

    (一)平时作业:要求作业布置适量,精心设计,及时批改、及时反馈,严把作业质量关,确保平时作业成绩的准确性。平时作业1-2次。

    (二)阶段测验:包括期中考试、单元测验或随堂考试等。测验次数1-2次。

    (三)综合性大作业:根据课程教学安排而专门设计的综合性大作业。由于课程性质的不同,综合性大作业可以采取专题学术论文、专题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1次。

    (四)其他形式:学院可结合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以期末考试的形式使用试卷在考试周进行考核,期末成绩占比原则上应控制在50%70%;或学院认为可采取其他更能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考核形式,可由教师申请、学院批准、报教学质量研究与评价中心备案,可不进入考试周进行。


    第五章 过程性考核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结合课程选用考核方式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统一的考核要求与评分标准,及时更新并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制定的多样化考核要求和方案。任课教师于开课第一周内向学生公布考核要求、考核进度安排与评价标准,每一阶段考核结束后及时公布成绩。课程过程性的各实施环节须在教学单位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课程教学任务合理安排考核进度与时间,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进程表。专业必修课的期末考试须安排在期末考试周。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的过程性考核都要留存实施方案、实施进程表、课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过程性考核成绩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过程性材料(纸质或刻录成光盘的电子、影像资料等),课程考核结束后,与试卷、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与持续改进报告等材料有序装订成册。学院依据不同层次保留3-5份学生过程性考核资料,其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一年以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须于期初、期中和期末对课程过程性考核及持续改进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及持续改进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核,并撰写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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