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试行)
长师校字〔2018〕6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转学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以及拟转入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提交以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转学申请书;
3.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4.本人高考录取名册(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5.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同年同专业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证明,并附拟转入专业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6.其他相关材料:
(1)体检材料。因病申请转学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7.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8.拟转入学校校(院)长签署的接收函;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本条各款材料均需提交一式四份。
第五条 程序
1.转出我校
我校学生申请转出,须提供第四条中的1至6款材料,经学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无异议后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在我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自行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出具第四条中8、9款材料。转出学生的转学材料由拟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拟转入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完成转学学籍标注,学生在2周内将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再由我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完成转学学籍标注。
2.转入我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提供第四条中1至7款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是否适合转入我校学习进行考核,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报教务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接收的学生信息在我校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的,我校将拟转入学生转学材料交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我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完成转学学籍标注,再由转出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完成转学学籍标注后,学生在2周内将报到手续办理完毕。
第六条 跨省转学的学生在双方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